〔自由財經 陳永吉〕
金管會本週發布一函令,明定投信投顧公司禁止透過基金資金、或是全委資產,直接或間接介入被投資對象的經營權、協助他人取得或鞏固經營權。這個宣示看起來像是保險資金繞道介入東元(1504)經營權之爭的延續,其實不盡然。
媒體有揭露一個案例,那是某一家有經營權之爭的公司,大股東透過投資某大投信的私募基金,回頭鞏固自己的經營權,引起金管會注意,這個案子看起來有點特別,感覺只是一家公司要掩人耳目,但把原本自己可掌控資金,繞道投在一家投信基金上,如果中間有點差池,經營權豈不是旁落?
其實外傳是有少數投信,透過基金去買有經營權之爭的公司,因為有部分公司因經營權之爭,公司派跟市場派會在市場搶買持股,基金或可漁翁得利、賺取利差;另一個目的,就是等公司派或市場派來談條件,價高者得,如果是公司派談成,或許不是現金交易,大家可觀察這幾年有經營權之爭的公司,有些會更換股務,而上市公司一年的股務費用可多可少,但有經營權之爭時更換股務,股務費用外傳價格都較平常高出數倍、甚至更多,等於是投信作球,讓證券母公司得利。
或許金管會聽到業界傳出這樣的風聲,才會有這樣的決定,畢竟投信募集的資金跟壽險業一樣,來自客戶與社會大眾的資金,當然不能拿來做為利益交換,圖利自己公司,金管會祭出最重懲罰可撤照,真是英明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