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推動台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金管會26日預告「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面開放銀行辦理高資產業務。主要有兩大放寬,一是放寬銀行發行結構型金融債券銷售對象;二是放寬銀行申請高資產業務的資格條件,刪除銀行辦理理財服務的管理資產規模之相關條件。
在「放寬銀行發行結構型金融債券銷售對象」上,將放寬外匯指定銀行(或其海外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以信託方式、證券自營或銷售方式,提供依本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所發行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予專業投資人之法人或基金及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
銀行局說明,放寬銀行發行結構型金融債券的銷售對象,將從目前高階資產新台幣1億元或3千萬美元,放寬到專業法人與自然人相同,門檻降至新台幣3千萬元,希望有助更多高資族群將錢留在國內私人銀行。
另在「放寬銀行申請高資產業務資格條件」上,為鼓勵銀行逐步參與高資產業務,擴大財富管理業務發展,以滿足客戶需求,因此刪除銀行辦理理財服務的管理資產規模條件。
銀行局解釋,放寬後未來所有銀行都可申請高資產財管2.0業務,除了現有12家銀行外,另有5家申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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