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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無償借親人 留意稅事

〔經濟日報 / 記者翁至威 / 台北報導〕

將房屋無償借給親人是相當常見的情況,不過即便是無償出借,仍有可能被國稅局設算租金收入。國稅局表示,判斷是否應設算租賃所得有兩關鍵,第一是雙方在法律上的親屬關係,第二則是實際使用情形是否供營業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接到民眾詢問,一位陳先生將房屋無償提供給姐姐從事美髮院營業使用,雙方也已簽訂無償租賃契約,那國稅局是否還會核定陳先生有租金收入呢?

一般民眾聽到陳先生的狀況,可能會認為姊弟之間的無償借用,應該沒有課稅問題吧?不過實際上國稅局的答案是,仍會依照當地租金行情來設算陳先生的租賃所得。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首先要從「親疏遠近」來判斷,這裡的親疏遠近不是指親人感情,而是單純就法律上而言,如果無償出借的對象是配偶、或直系親屬,例如父母、子女等,才有機會免核定租賃收入。

陳先生的案例中,姐姐是屬於旁系血親,在法律上仍屬於「他人」,無償出借給他人,仍應依租金行情設算租賃所得。

除了就法律上的親屬關係來認定外,國稅局表示,並非所有無償出借給配偶、直系親屬的案件,都能夠免設算租金,第二個必須考量的因素,是出借房屋的使用情形。

國稅局表示,假如無償出借給配偶、父母子女的房屋是供自住、經營獨資商號等,就可免計算租金;但如果房屋是出借供經營公司、合夥商號等,仍要按照當地租金情況來計算租賃收入。

其中若是做合夥商號,則國稅局會按照合夥比例來計算,例如本人有出資三成,其他合夥人出資七成,則供其他合夥人使用的七成部分,應計算租賃收入。

此外,財政部官員也提醒,為避免租賃雙方講好,刻意壓低申報租賃所得、逃漏稅,若國稅局發現雙方約定租金過低,稽徵機關也可依當地一般租金行情,來調整計算出租人租賃收入,並補稅。